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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出台八项措施促进经济稳定增长
 
发布时间:2012-05-14   浏览次数:
 
     
 
    市政府近日印发《关于促进当前经济稳定增长八项措施的通知》,着力解决当前经济运行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大力拓展票据权益转让、应收款权益转让、福费廷、保理、信托理财、融资租赁等表内外创新型融资业务。支持辖区中小企业开展直接融资,推进企业发行单体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捆绑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从2012年起3年内,对在三明市注册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本市中小微企业项目的,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给予50%的奖励。  
    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为小微企业信贷审批开辟“绿色通道”,提高信贷审批效率。对小微企业尽量执行基准利率,不上浮或少上浮,适当提高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对短期出现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不抽贷、不压贷。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除国家发改、银监等部门规定的收费外,一律禁止收取其他费用,不得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控制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支持企业扩大进出口贸易,重点扶持生产型和成长型出口企业和重点流通外贸企业,及时落实出口补贴、出口退税等各项优惠政策。积极组织我市企业参加境外重点展会、国家级或区域性重点专业展览展销,对所发生的展位费,除省级财政补助外,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差额部分由受益地财政给予配套补助。  
    切实落实产品的甲供甲控。增加我市产品进入全省甲控目录数量。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建设项目采购用的各类建材、机械、设备,有地产品的一律使用地产品。  
    减免中小微型企业各类收费。从2012年起3年内,对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共1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他涉企市级和县(市、区)收费一律减半征收。  
    加强闲置土地管理。对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土地,未按期开发建设的,从确认闲置之日起,第一年按地价款10%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自土地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2年未开发利用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以提供给其他符合要求的项目。  
    优化项目审批服务。市、县两级发改、经贸、规划、国土、环保、住建、交通、林业、水利、人防、工商等部门,全面实行项目审批部门“代办制”,实行“容缺”审批,不搞互为前置,开展“并联”审批或联合审批,确保审批时限压缩50%以上。  
    缓解企业用工困难。组织用工紧缺的企业赴外省区市进行定向对接、专场招聘。进一步完善就业培训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培训补贴。缺工30人以上企业定期向人社部门申报,人社部门开展24小时求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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