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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党员干部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5-10   浏览次数:
 
     
 

    根据市委教育实践活动办《关于在教育实践活动中开展党员干部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精神,我院科级以上党员干部必须进行自查自纠,现将我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副科级及以上党员干部

    二、主要内容

    主要针对以下8个方面内容:(1)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是否违规、超标;(2)住房和办公用房是否违规多占、豪华装修;(3)是否违反规定配备秘书或身边工作人员;(4)在公务活动中是否存在职务消费讲排场、摆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等行为;(5)是否收受会员卡;(6)是否出入私人会所,在私人会所公款吃喝,以及在私人会所建设管理方面存在违规审批、失职渎职等“会所歪风”违规违纪行为;(7)在节假日期间遵守廉洁自律情况,包括是否在节假日期间公款吃喝、公款送礼、公车私用、公费旅游、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以及接受微信红包、电子预付卡等行为;(8)办理群众来信来访情况。

    三、有关要求

    1.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有关政策要求,本着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对照自查内容,真查实找,即知即改,并自己动手撰写自查自纠情况报告,逐项说清情况。

    2.个人的自查自纠情况报告于2014年5月15日前完成,并送院活动办审核。副处级以上党员干部的自查自纠情况报告由书记把关,并报送市委督导组审核,科级干部的自查自纠情况报告由院分管(或挂点)领导审核把关。

    3. 院活动办撰写学院自查自纠工作总体情况书面材料,于2014年5月20日前并报送市委督导组审核。

院活动办

201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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